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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原住民使用之原住民保留地及其所有之地上改良物,因政府興辦公共設施,限制其使用或採伐林木,致其權益受損時,應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
原住民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原住民保留地,得向銀行申辦抵押貸款。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行政院七十九年三月廿六日
台七十九內字第○五九○一號函發布施行
行政院八十七年三月十八日
台八十七內字第一一三○三號函修正發布

Last Updated︰200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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