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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胞早期集體遷村使用之國有土地准予補編為山胞保留

地,如符規定並准予改劃為鄉村區 


【日期文號】:行政院七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台七十六內字第二三五二六號函 

【要旨】: 山胞早期集體遷村使用之國有土地准予補編為山胞保留地,如符規定並准予改劃為鄉村區 


【內容】: 
所報請將山胞已使用之花蓮縣玉里鎮大禹段八二二─二地號國有土地補編為山地保留地,並改劃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一案,請照內政部議復意見辦理:


查凡人口聚居在二百人以上,得堪酌地方情形及需要,就現有建地邊緣為範圍,劃為鄉村區:又於使用編定結果公告前實際已全部(宗)作建築使用者,在山坡地保育區編為丙種建築用地,但原依土地法規定編定為農業用地之土地,非法變更作建築使用以及依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申請建築農舍之土地,仍編為農牧用地。為本部訂頒『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六(四)及九(二)(2 )3.所明定。本案土地依卷附資料現使用人山胞林春明先生等六十一戶,原住於卓溪鄉卓溪村,因遭颱風侵襲吹毀全村房舍,爰均於民國三十六年間全村遷移本案土地內建屋居住迄今,人口為四四六人,並於民國七十年起繳納房屋稅等,目前由各該山胞作為自住房屋用地,擬由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用地改劃為鄉村區乙種築用地一節,應由花蓮縣政府依上開作業須知查明辦理。至本案土地擬補編為山地保留地一節,為保障山地人民生計及促進土地之合理利用,可予同意。 

Last Updated︰200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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