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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和加強土著人民及其社區的作用方案領域

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二十一世紀議程(附錄三)


行 動 依 據

第二十六章第一條

土著人民及其社區與他們的土地有著歷史淵源並且一般來說是這些土地原有居民的後代。在本章範圍內,〝土地〞一詞包括有關人民歷來居住的地區的環境。土著人民及其社區佔全球人口相當大的百分比。他們世代相傳,發展出與其土地、自然資源和環境有關的整體傳統科學知識。土著人民及其社區應享有充分的人權及基本自由而不受阻擾或歧視。但由於種種經濟、社會和歷史因素,土著人民在其土地上充分參加可持續發展實踐的能力受到了限制。鑑於自然環境及其可持續發展與土著人民的文化、社會、經濟和物質福利的相互關係,全國和國際執行無害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努力應確認、容納、促進和加強土著人民及其社區作用。

第二十六章第二條

本方案領域的目標和活動所固有的本旨已經載入國際法律文書,例如勞工組織的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約(第169號),將納入聯合國土著人民工作組正在編制的土著人民權利世界宣言草案中。大會1990年12月18日第45/164號決議中所宣佈的世界土著人民國際年(1993年)是進一步調動國際技術和財政合作的適時機會。

目  標

第二十六章第三條

在同土著人民及其社區充分合作方面,政府在適當情況下包括政府間組織,應以落實下列目標為目的:

(a)通過下列措施建立增強土著人民及其社區的能力的進程

(一)在國家一級上採取或加強適當的政策和(或)法律文書。

(二)確認必須保護土著人民及其社區的土地,使免於有害環境的活動以及有關土著人民認為不適合其社會或及文化的活動的影響。

(三)承認他們的價值、傳統知識和資源管理方法,以促進無害環境及可持續發展。

(四)確認傳統和直接依靠可再生資源和生態系統,包括可持續收穫,仍然是土著及其社區的文化、經濟和物質福利的重要因素。

(五)發展和加強國家解決爭端安排,以處理土地和資源管理方面的問題。

(六)支持無害環境用生產方法,以確保以各種選擇方法來提高生活素質,以便他們可以有效參與可持續發展。

(七)在採用和交流傳統經驗、知識和資源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加強土著社區的能力建設,以確保其可持續發展。

(b)酌情建立機制,以加強土著人民及其社區層級參與擬定與可能影響他們的國家資源管理及其他發展進程有關的政策、法律和方法,以及他們為這些政策和方案提出的倡議。

(c)在國家和地方各級使土著人民及其社區參與資源管理和維護戰略及其他了支持和審查可持續發展戰略而制訂的有關方案,如《21世紀議程》內其他方案領域所建議者。

活  動

第二十六章第四條

根據其國家立法,有些土著人民及其社區可能需要更能控制其土地,需要自我管理本身的資源,參與影響他們的發展決定,包括酌情參與設立或管理保護區。下例是各國政府能採取的一些具體的措施:

(a)考慮批准和實施與土著人民及其社區有關的現有的國際公約(如尚未這樣做),並支持大會通過一項土著人權利宣言。

(b)推行或加強適當的政策和(或)法律文書,以保護土著人民的知識和文化產權以及維護其習俗和行政制度和辦法的權利。

第二十六章第五條

聯合國各組織,其他國際發展和金融機構及各國政府應在土著人民及其社區的層級參與下酌情採取下列措施,將土著人民的價值、觀點和知識,包括土著婦女的獨特貢獻納入資源管理及其他可能影響他們的政策和方案內:

(a)在每個國際機構內任命一名特別協調於事,並與各國政府和土著組織協商酌情每年主辦組織間協調會議,並在執行機構之內和執行機構之間擬定一套程序,以幫助各國政府確保連貫與協調地將土著人民的意見納入政策和方案的設計和執行工作內。根據這一程序,應讓土著居民及其社區瞭解情況,提出意見以及參與國家決策進程,特別是關於區域和國際合作的努力。此外,這些政策和方案應充分考慮到以土著居民提出的倡議為依據的戰略。

(b)向能力建設方案提供更多技術和財政援助,以支持土著人民及其社區的可持續自我發展。

(c)加強研究和教育方案,旨在:

(一)更加瞭解土著人民與環境有關的知識和管理經驗,並將這些應用於當代的發展挑戰。

(二)增加土著人民的資源管理系統的效力,例如促進調整和推廣適當的技術創新。

(d)幫助土著人民及其社區致力於進行資源管理和維護戰略(例如由全球環境資融和熱帶林行動計畫供資的適當項目下可能制訂的戰略)及《21世紀議程》的其他方案領域,包括收集、分析和利用數據及其他資料來支持可持續發展項目的方案。

第二十六章第六條

各國政府應同土著人民及其社區充分合作,根據情況:

(a)發展或加強全國機制,同土著人民及其社區協商,以期在自然資源管理和維護及影響他們的其他發展方案方面反應他們的需要,並將他們的價值、傳統的及其他知識和作法納入全國政策和方案內。

(b)酌情在區域一級合作,探討共同的土著問題,以期確認和加強他們參與可持續發展。

實 施 手 段

(a)資金籌措和費用評價

第二十六章第七條

環發會議秘書處估計,實施這個方案的各項活動的每年(1993-2000年)平均費用總額約300萬美元,是以贈款或條件方式提供的資金。這些都只是指示性和估計性數額,尚未經過各國政府審查。實際費用和融資條件,包括任何非性條件,除其他外,都將取決於各國政府為實施各項活動而決定採取的具體戰略和方案。

(b)法律和行政構架

第二十六章第八條

各國政府應同受影響的土著人民合作,按照各國的具體情況,將土著人民及其社區的權利和責任納入全國法律。發展中國家可能需要技術援助來實施這些活動。

(c)人力資源發展

第二十六章第九條

國際發展機構和各國政府應撥出財政資源和其他資源,用於土著人民及其社區的教育和培訓,以發展他們的能力,實現可持續的自我發展,並在國家一級促進和參與可持續和公平的發展。應特別注意加強土著婦女的作用。

Last Updated︰200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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