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搶救邵族921震災安置暨文化復育社區再陳情

針對南投縣政府擬強制拆除邵族921震災安置暨文化復育社區,邵族及關懷邵族團體人士向政府提出許多次陳情,南投縣政府對這些陳情案所提出的說明,顯有不妥當之處。為請南投縣政府懸崖勒馬,停止不當的措施,茲再提出陳情,說明如下:

一、日月潭為邵族傳統生活領域,其觀光資源,包括自然與人文的面向,其經營與管理的基本權利應為邵族所有,以往都市非都市計劃相關法規或有不夠清楚之處,目前已公佈施行的「原住民族基本法」已有清楚規定。「日月潭風景特定區計畫」擬定過程未能依據相關法令,讓在地邵族居民充分知情地參與,程序或有瑕疵;如今,在法律清楚規範下,該風景特定區計畫勢必通盤檢討。包括「日月潭休閒渡假旅館BOT案」,究竟是否能促進日月潭自然與人文資源的保育暨永續發展,還是會帶來傷害,毀損台灣人民、甚至是全世界人民的珍貴資產,而只是圖利了特定財團,得不償失,有待商確檢討。依據經驗及學理,外來非在地社區經營,將對自然與人文資源產生長期性、不可回復的損害,因此,該BOT案將與縣府宣示的目標相衝突,而非「雙贏」。

二、南投縣政府主張「日月潭休閒渡假旅館BOT案」之規劃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土地所有權人為「南投縣政府」,縣府有權處置。此部份有兩個層面不妥當,第一,當年土地登記過程顯有忽視在地邵族居民權利主張表達、甚至矇騙的程序瑕疵,該筆土地未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乃當時行政疏失,此部份土地登記有待更正。第二,即使在土地登記尚未更正的狀態下,作為行使公權力的政府機關所管「公有地」,其使用計劃亦應以維護人民權利、公共利益為考量,該筆土地利用歷來皆以「維護邵族文化」為考量規劃,邵族居民雖不甚清楚土地登記意涵,但該土地「屬於邵族」、「為邵族而用」的認知卻十分清晰,政府有責任加以維護。同時,該筆土地之使用,涉及邵族文化之存亡絕續,亦屬公共利益,外來投資開發休閒渡假旅館,將毀損在地人民權利及台灣所有人民的公共利益。

有關第一個層面的不妥當及處理,原有土地相關法規或有不夠明確之處,然而,已公佈施行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至二十二條已有清楚規定,在未進一步進行調查及處理之前,南投縣政府若仍繼續進行該BOT案,顯係違法。

三、縣府認為『邵族文化復育生活區』之規劃案,其規劃範圍亦位於日月潭內,面積計廣達150公頃,而日月潭休閒渡假旅館BOT案之座落土地,其面積僅2.5989公頃,並非所指邵族文化復育生活區之規劃用地,並不適合做為復育園區。此一看法亦甚值得商確。姑且不論更大範圍的邵族傳統生活領域的權利、其對邵族文化復育的重要性,若只以日月潭而言,區域整體發展當然與邵族文化復育息息相關,豈有單獨考量其中一個特定區域的道理?更何況所規劃『邵族文化復育生活區』尚不知何時得以實現,現階段邵族在921大地震後的安置區已經成為僅存實際上的、非縣政府承認名義上的『邵族文化復育生活區』,如果此一小區域都要毀棄,還有什麼憑據來進行規劃中更大區域的復育?不待該規劃案落實,邵族最後生機就已滅亡!

縣府對於『邵族文化復育生活區』規劃的說明,謂透過以往對邵族部落所做的相關文獻資料,進行研究,歸納出文化復育之內涵與意義云,正足以顯現『邵族文化復育生活區』並非真實的『文化復育』計劃,而是一種族群文化滅亡後的大型博物館罷了!因為消滅了作為文化載體的社會,文化也就沒有復育的種子了。可見得從縣府對現有陷於危機的邵族族群生命現象表徵、其社會文化存續最後基地的『伊達邵復育社區』之處理態度及方式,可以看見未來規劃的缺乏真實性。

四、縣府另揭示輔導該BOT案座落土地內『伊達邵組合屋』現住戶之安置問題,以為拆除之合理化。如前所述已陳明:『伊達邵組合屋』已成為邵族文化復育最後根據地,非僅安置居住功能而已!對於住戶之安置另作輔導安排並無法取代該區維護邵族最後生機的作用,不但如此,還會更加速其社會瓦解,更何況,還要去拆除進行休閒渡假旅館BOT,那就是徹底消滅了。

五、對於何為『邵族文化復育』,以往容或有誤解之處,如今應可有明朗的認知。縣府既揭示本案立場將以復育邵族文化為前提,依法處理,那麼,從以往迄今,這些有違所揭前提及不適法乃至於違法的措施,應加檢討調整。本案所涉及的公眾利益及適法問題,並非僅止於南投縣政府所轄範圍,上級政府及有關機關亦負有行政責任。如果政府在此案上不能從挽回以往施政錯誤,搶救台灣全體人民、乃至世界文化資產的立場來慎重處理的話,將可能成為歷史罪人,為人類社會所恥。

 

此致

行政院長謝長廷

 

陳情單位: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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