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問政府「您」依什麼「法」?又行什麼「政」?

-請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

今年一月二十一日近中午時許,立法院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共計三十五條,讓二十多年來,原住民族社會各界所爭取的原住民基本權利及其民族權利的保障,劃下一跨時代的里程。亦是,從新政府上台,開始推動與台灣原住民族所簽訂之「新夥伴關係」協定及其再肯認協定以來,對於原住民族權益所做之最明確且概觀性的保障。

其中,原住民族基本法通過最膾炙人口的條文有三,分別是:

上述條文所揭櫫的權利及其所規範的內涵,恰恰符合當今國際間追求人權保障與各國原住民族社會各界,亦是即將於下個月(五月中旬)在聯合國最重要的年度會議之一的「原住民常設論壇」所最關心的焦點,即是:當國家或私人等開發行為涉及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間相關問題時,應事前與在地原住民諮詢、協商並且取得其同意的「事前同意制度(Free, Prior informed Consent)」。

無料事與願違,本來全國各界本應慶幸我們的立法院二百二十五位立委諸公們,對於保障人權的一致共識及其所做努力,通過基本法的功勞及成果等等,相當令人欽佩。無奈的是,立法院將基本法的良法美意,交至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時,盡是鬧出一連串的衝突與紛爭。行政機關本應依法行政,於基本法律適用與法律解釋之法理,倘若國家責任成立之要件,從法律規定中已堪認定,則適用法律時不應限縮解釋,以免人民依法應享有之權利無從實現,本應「新法優於舊法」、「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殊不知如各個風景管理處、南投縣政府等熟讀法律通過國家考試,這些行政機關的「主管與公務員大人們」,懂不懂「基本」法理?會不會「解釋」法律?要不要依「法」行政?如果上述問題回答:均是肯定答案,那麼請南投縣政府、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等行政機關,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行政,先落實原住民族的「事前同意制度」,再進行您所謂的「都蘭鼻」或是「日月潭」開發計畫等等。如果您不是行政機關,是私人(自然人、法人)規劃於原住民族地區或土地內進行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等計畫時,亦應取得當地原住民事前的同意,如果未踐行前述行為,那麼您非但不尊重人權而且違法!!

(台灣原住民族永續發展協會秘書長陳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