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 |
| 1.邵族社區為維繫族群存續與文化復育之最後基地,依憲法基本國策:「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之地位……經濟、土地……予以保障扶助」(註一)南投縣政府倘強制拆除、驅離邵族人,將嚴重違憲!而有關南投縣政府於德化社市地重劃過程中,涉及侵犯人權的不當行為及邵族土地流失過程,詳見 邵族土地流失過程大事記。邵族向監察院陳情及監察院調查意見亦請詳見邵族土地問題。 2.邵族安置社區為九二一地震後,由中央研究院及各民間單位支助興建,並於緊急命令截止前完成。按緊急命令第四條(註二),在緊急命令截止前所興建之組合屋等不受建築法之限制,因此南投縣政府不得依據違反建築法對邵族社區進行強制拆除。 3.邵族安置社區為各界捐助材料興建完成,因此邵族安置社區之建築物所有權屬於各捐贈單位(註三),倘南投縣政府強制拆除,將涉及毀損罪! 4.按邵族安置社區本為邵族人的水田,民國六十二年,南投縣政府以提供邵族就業機會為名,于公地放領前夕,以極低的價錢半強制徵收約6公頃之邵族最後耕地,開闢「山地文化中心」(即今之邵族安置社區)。山地文化中心完成後,南投縣政府卻將山地文化中心委外經營,致使無任何一位邵族人在此獲得工作機會,日後山地文化中心也因經營不善關閉荒廢,而邵族人更是從此喪失耕作權。南投縣政府聲稱邵族安置社區佔用縣府公地(詳文:府交管字第09302339900號函),倒不如說是南投縣政府是以誘騙的行徑掠奪了邵族人的地!誰合法?依什麼法?依誰的法?﹗ |
(註一)
「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十條
(註二)「政府為安置受災戶,興建臨時住宅並進行災區重建,得簡化行政程序 ,不受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建 築法、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等有關規定之限制。 」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命令(九二一震災) 第四點 (註三)
邵族家園九二一大地震災後重建紀念碑文 邵族為台灣原住民族,世居日月潭附近,擁有獨特的文化、語言、祭儀及祖靈信仰。由於歷史因素,使得 人口僅剩二百八十餘人,大部份聚居於此(BRAWBAW)。 九二一大地震後,為免族人遷徒流離,導致文化流失與種族滅絕,在民間熱心人士支助下,邵族人在這片祖先的土地上,以自已的勞動和信心建造家園。 邵族重建委員會
支助單位中央研究院、寶島義工團、全國民間災後重建聯盟、新竹市政府、新竹扶輪社及其姊妹社、日本神戶扶輪社、日本鶴見北區扶輪社、日本一宮扶輪社、日本京都山科扶輪社、日本岐阜長良川扶輪社、日本三島扶輪社、日本鶴見西區扶輪社、台北市電器公會、暨南大學、台大城鄉基金會、謝英俊建築師事務所 |